长宁区名表回收上门 上海护照办理地点

hncwy 2024-07-02 00:30:58商业动态 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长宁区名表回收上门,以及上海护照办理地点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 精工手表专卖店哪里有
  2. 长宁区四医联动转诊规定
  3. 上海长宁区数字电视怎么申请
  4. 上海护照办理地点
  5. 上海养宠物的规定
  6. 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出国护照办理吗

精工手表专卖店哪里有

以下均是精工(SEIKO)手表官方指定的上海市销售专柜网点,你可以去这些网点选购你需要的表款,销售的都是正品行货。

精工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2号中华企业大厦24楼

上海亨得利钟表(宝山店)

地址:上海市牡丹江路1688号黄金广场首层亨得利钟表波尔表柜台

上海亨得利钟表(南京东路店)

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463-477号

上海亨得利钟表(正大广场店)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西路168号1楼

上海精工零售店(巴黎春天新宁店)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23号

上海精工零售店(港汇广场)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号地下1楼

上海精工零售店(宏伊国际广场)

地址:上海市九江路288号1楼

上海精工零售店(虹口百联)

地址:上海市同丰路666号

上海精工零售店(淮海东方商厦)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755号2楼

上海精工零售店(汇泾商业广场)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871号

上海精工零售店(家乐福古北店)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268号1楼

上海精工零售店(久光百货)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618号2楼

上海精工零售店(龙之梦)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18号1楼

上海精工零售店(浦东八佰伴)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1号6楼

上海精工零售店(松江商场店)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168-188号

上海精工零售店(天山百盛)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789-889号

上海精工零售店(五角场东方商厦店)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2500号

上海精工零售店(徐家汇东方商厦店)

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8号1楼

上海精工零售店(徐家汇汇金百货店)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000号1楼

上海精工零售店(徐家汇太平洋百货店)

地址:上海市衡山路932号5楼

上海精工零售店(亚新广场店)

地址:上海市长寿路401号

上海精工零售店(又一城扬族百货店)

地址:上海市淞沪路8号1楼

上海精工钟表零售店(永安百货)

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635号1楼

上海时间廊(353广场店)

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353号2楼

上海时间廊(大宁国际店)

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1978号

上海时间廊(大悦城店)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西藏北路166号

上海时间廊(国金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LG2-33室

上海时间廊(江桥万达店)

地址:上海市嘉定华江路988号

上海时间廊(金桥大宁国际店)

地址:上海市张扬路3611号7座

上海时间廊(南汇万达店)

地址:上海市周浦镇沪南公路3449号1幢

上海时间廊(调•频•壹购物中心)

地址:上海市长寿路155号1楼

上海时间廊(万达广场店)

地址:上海市淞沪路77号地下1楼

上海时间廊(新世界百货店)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2-88号4楼

长宁区四医联动转诊规定

根据长宁区四医联动转诊规定,患者在就诊时,如果需要转诊到其他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患者需要在当前医院的专科门诊就诊,并经过医生评估确认需要转诊;

其次,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和检查结果;

最后,患者需要在当前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包括填写转诊申请表和获得医生签字。

转诊后,患者需要按照指定的医院和科室就诊,并将治疗情况反馈给原就诊医院。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患者能够得到更全面和专业的医疗服务。

上海长宁区数字电视怎么申请

在上海长宁区申请数字电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居住范围是否在数字电视覆盖范围内,可以咨询当地的数字电视服务提供商。

2.如果居住在数字电视覆盖范围内,可以前往当地的数字电视服务提供商营业厅进行申请。

3.在营业厅提交申请材料,需要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等证件,同时需要填写一份申请表格。

4.申请通过后,数字电视服务提供商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用户需要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并提供相应的安装条件,如室内电源、电视机等。

5.安装完成后,用户需要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就可以开始使用数字电视服务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数字电视服务提供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申请流程和要求也可能略有不同,建议在申请前先了解当地的具体情况。

上海护照办理地点

在上海办理出国护照,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到以下单位和地点就近办理:

1、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2.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番禺路865号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南京西路1566号

4.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汉中路188号二楼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淞沪路605号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蒙自路701号

7.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古北路788号

8.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大渡河路1913号

9、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大连路839号

10.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申北路3号。

上海外省居民护照办理流程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或仅办理单独签注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上海养宠物的规定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

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的《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县)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

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

6、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7、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登记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四)变更、注销和补证

1、变更。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对犬只因变更饲养人或者饲养地址需要对《养犬登记证》信息进行变更的,属本辖区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办证派出所申请办理;属跨区(县)变更的,向实际饲养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期间《养犬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交纳犬类管理费。

2、注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至属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至属地派出所先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对上述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对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注销《养犬登记证》。

3、补证。《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补发,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五)年度审验

本市《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犬只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饲养导盲犬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六)证件制作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委托制作,各公安分(县)局按需领取(所需费用由各公安分(县)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本市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宝山、闵行、浦东(原南汇地区除外)被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送至上海市犬类收容所,其他区(县)犬类收容工作应当协调辖区(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犬类养殖场,作为犬类收容点,并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犬类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一)收容。犬类收容所对群众或者属地派出所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容的,应当出具《收容犬只清单》交送犬个人或者单位,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认领和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类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领。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类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凭个人身份证明、《养犬登记证》到指定的犬类收容所认领,经核查无误后予以领回,并交纳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按日计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作遗弃养犬,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领养。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需要领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犬类收容所办理领养手续,并到实际饲养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

四、犬类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一)“犬类管理费”的收取、存放等事项,由各公安分(县)局后勤保障部门按各区(县)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对绝育犬只减半收费犬类管理费的,需由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由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资质的宠物诊所(或宠物医院)出具的相关绝育手术证明。

(三)“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由各公安分(县)局后保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局后勤保障部门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属地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违反养犬管理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对跨区(县)的违法养犬案件,可报市局治安总队协商解决。

(二)公安部门在日常治安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按照《条例》规定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等处罚。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根据《条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的养犬人或者单位;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条例》规定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包含五百元)罚款处罚,可由属地派出所批准作出;五百元以上(不包含五百元)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处罚以及收容犬只须报经公安分(县)局批准作出。

(五)公安部门对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责令七日内限期改正,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二,共三联)告知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三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六)公安部门决定收容犬只的,应当制作《收容犬只决定书》(见附件三,共两联)和《收容犬只清单》(见附件四)送达养犬个人或者单位。

(七)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二)》,告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有权申请听证程序,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八)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因养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2、不按规定或者故意拖延登记的;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群众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对《条例》规定的“城市化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划分与界定,由各公安分(县)局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予以划定后,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划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中的“户”,是以“房”为单位进行认定,即“一套房限养一条犬”。农村地区不受该规定的数量限制。

(三)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中“大型犬”是指犬身高度超过35cm以上(含35cm)的犬只。

(四)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属地派出所,应当按照《条例》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及时做好违法养犬举报的处置。遇上门处理养犬违法行为的,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向养犬人出示《工作证》,对养犬人不配合的,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具《检查证》后,上门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发现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养犬登记证》,经核实,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撤销养犬登记,注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责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限期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六)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定期将养犬信息反馈各公安分(县)局,属地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辖区养犬户宣传文明规范养犬,并根据辖区有关养犬公约,引导、督促辖区养犬人规范养犬。发现养犬违法行为应当宣传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上门执法。

(七)本市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等养犬管理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八)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养犬专用)》、《收容犬只决定书》、《收容犬只清单》,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二)》、《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其他法律文书,适用市局相关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九)属地派出所应当在治安管理窗口提供养犬登记申请菜单,并在辖区内公布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热线。

(十)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的规定,各公安分(县)局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协调本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落实指定的动物防疫点,开展《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和防疫、免疫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本意见“养犬登记和年检”规定实施。

七、本实施意见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市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养犬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出国护照办理吗

是的。

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一般的护照应该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1、申办人要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外事科(处)或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2、填写申请审批表。3、征询单位或派出所意见。4、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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